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育嬰院:
根據《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閩民童〔2025〕49號)、《晉江市民政局 晉江市財政局關于提高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并執行省定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晉政民規〔2023〕2號)精神,決定從2025年7月1日起同步執行省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省定標準。提標后,省定標準: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2335元,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1891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標準發放。
二、確保經費充足。調整所需經費,由省縣按比例分擔,確保資金及時到位。
三、加強動態管理。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和市育嬰院要及時做好資金發放核準工作,確保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及時落實到位。同時進一步加強動態管理,定期抽查核查,切實做到有進有出、分類發放。
《晉江市民政局 晉江市財政局關于同步執行省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晉政民〔2025〕29號)同時廢止。
晉江市民政局 晉江市財政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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