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建〔2022〕10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3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結合晉江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晉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小散工程有關建設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本細則所稱小散工程,是指各類小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及活動,主要包括:
1.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2.限額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園林綠化及各類管線施工等建設工程;
3.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
4.經批準的臨時建筑(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活動;
5.限額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等建設活動;
6.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增設電梯;
7.其他納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四)房屋市政類工程限額以下是指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其他行業限額以下工程范圍由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限額予以調整的,從其規定。
除依法依規應予以禁止或應當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外,對于限額以上但暫未納入本市施工許可范圍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參照本細則進行巡查監管。
(五)本細則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小散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
本細則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依法從事小散工程施工的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
(六)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應當遵循“全面納管與分類納管相結合”“村(社區)、園區網格化巡查為主,物業服務企業巡查與公眾參與為輔”“屬地管理和行業督導相結合”的原則。
(七)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全面采用信息化系統管理,各建設單位、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村(社區)、園區和物業服務企業按本細則規定,在“泉州市級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系統建成前,信息登記、風險告知、巡查管理、完工登記等相關資料,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以紙質形式登記存檔。
(八)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由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主體責任,屬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負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并依法開展相關違法行為查處。
二、職責分工
(一)首要責任
1.建設單位在小散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本細則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登記(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相關安全指導。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首要責任:
(1)依法依規將小散工程施工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
(2)項目開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并將信息登記回執、安全生產承諾書、風險告知書等內容張貼在醒目位置;
(3)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依法作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4)及時支付安全防護相關費用,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施工措施;
(5)挖掘工程開工前應開展地下管線調查,掌握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并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及時對接配合。
3.鼓勵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監理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小散工程進行管理。
(二)主體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人,應當確保小散工程施工安全。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實下列要求:
(1)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業方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施工或者作業前,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或者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2)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47號)確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在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送項目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嚴格按照方案施工,屬超過一定規模的,還應嚴格履行專家論證等程序;
(3)涉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等規定的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電工作業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實施的,應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4)挖掘工程施工前,應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落實對地下燃氣、電力、自來水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備設施的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
(5)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現場作業及進入現場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6)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安排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作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為從事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8)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屬地職責分工
1.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全覆蓋納管和常態化監管;
(2)完善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建立“信息登記服務、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隱患排查治理”等鏈條清晰、分工明確的工作流程;
(3)充實轄區村(社區)、園區專職安全監管員力量,可以通過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進一步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力量,落實人員、經費保障;
(4)細化完善轄區小散工程信息登記制度,組織和指導村(社區)、園區信息登記工作,并收集匯總上報登記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轄區小散工程管理臺賬,全面掌握轄區小散工程動態;
(5)建立轄區村(社區)、園區網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組織落實巡查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移送查處要求;
(6)組織對發現的小散工程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
(7)對存在安全隱患拒不停止作業或者整改的小散工程,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采取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危險作業;
(8)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執法事項(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權責清單,包括法定、市直委托、省定賦權、派駐和屬地管理等事項),依法查處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屬于職權范圍以外的,及時抄報市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9)組織開展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指導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的首要責任、主體責任,加強對村(社區)、園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信息登記的培訓和指導;
(10)受理小散工程施工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及時組織核查處理;
(11)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2.村(社區)接受鎮(街道)、園區接受經濟開發區委托配合開展下列工作:
(1)具體負責村(社區)、園區范圍內小散工程信息登記服務,落實小散工程信息登記制度,設立村(社區)、園區信息登記服務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專人負責開展小散工程信息登記;
(2)開展日常安全巡查;
(3)收集匯總本村(社區)、園區登記信息和本村(社區)、園區范圍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社區)、園區小散工程臺賬,并定期報送屬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
(4)指導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動;
(5)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委托開展的其他工作。
3.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協助開展以下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配合村(社區)、園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記服務,配合村(社區)、園區及屬地有關部門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將安全生產登記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報送所在地村(社區)、園區;
(2)將小散工程的有關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內容提前告知建設單位;
(3)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時組織巡查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施工活動;
(4)配合有關部門、鎮(街道)、經濟開發區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四)部門職責分工
1.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城管、園林綠化、港口、電力、通信等部門,下同)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指導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協調指導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按職責分工加強行業領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根據“泉州市級信息登記系統”,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對接泉州市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逐個部門完善對接”的方式,將制定的各建設行業小散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資質資格、日常巡查等系列指引提供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使用。
三、納管工作程序
(一)小散工程實行信息登記制度,由所在地鎮(街道)委托村(社區)、經濟開發區委托園區實施信息登記服務;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協助村(社區)、園區辦理登記;登記實行“即登即審,問題一次性告知”。
信息登記為告知性登記,僅作為安全生產納管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也不視為對違法建設施工的許可。
(二)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參照《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工作流程》(附件1),結合本轄區實際,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制定有關信息登記的內容、流程和材料清單(附件2),發送給村(社區)、園區、物業服務企業,并向社會公開。
(三)村(社區)、園區或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信息登記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信息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信息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登記規定的,立即予以登記;信息登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事項,符合要求后立即予以登記。同時,應通過簽署安全生產告知書(附件3)和安全生產承諾書(附件4)等方式,督促引導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落實首要責任。
信息登記時發現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或者其他許可的,不予信息登記,告知建設單位應依法申請取得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并及時將情況報送屬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處理,防止未經許可擅自開工;發現屬于依法依規應禁止或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詳附件5),不得信息登記,告知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并及時將情況報送屬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處理。
(四)村(社區)、園區專職安全監管員、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巡查人員負責做好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監管,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1.發現未辦理信息登記、擅自進行小散工程施工的,應立即制止,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進行信息登記申請,并向所在地村(社區)、園區報告;
2.發現小散工程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級上報至所在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
3.發現違反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或應當取得施工許可手續而未辦理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立即制止,并及時報送所在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處理,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同時按照相關規定抄報市相關部門依法處置;發現屬于依法依規應禁止或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應立即制止,并及時報送所在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處理,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同時抄報市相關部門依法處置(附件1備注)。
對違反本條規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村(社區)、園區專職安全監管員、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上報所在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由所在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屬地職責處理。
(五)小散工程原則上在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信息登記單位申請完工登記。
巡查人員發現小散工程已完工但未進行完工登記的,應立即聯系建設單位,并告知其及時申請完工登記。
(六)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鎮(街道)、經濟開發區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各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面加強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水平。
四、獎懲與考核
(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實行正向激勵機制,市政府對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突出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村(社區)、園區、專職安全監管員隊伍和物業服務企業采取通報表揚、評優評先等激勵措施。
(二)鼓勵單位或個人通過12345便民熱線等各種方式舉報、投訴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應向社會公布電話、郵箱等舉報、投訴渠道,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由屬地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三)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市相關部門、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五、附則
(一)文物保護工程、搶險救災和市政設施日常維修維護涉及的建筑活動,以及軍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適用本細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村民自建房按照《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房建設安全管理的通知》(晉政辦〔2021〕43號)等有關規定監管,并在“泉州市級信息登記系統”信息登記。
(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政府令第97號)等有關規定,參照本細則進行巡查監管。
(四)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業(附件5),參照本細則進行巡查監管。
(五)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工作情況納入市政府對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及部門、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
(六)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會同其他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七)本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工作流程
2.晉江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記表(范本)
3.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風險告知書
4.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
5.相關名詞解釋
附件1
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工作流程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可結合轄區實際調整制定〕

備注:
納管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應及時制止并抄報相關部門:
1.將非住宅建筑改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等部門;
2.利用住宅建筑改為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噪聲、光、油煙污染問題、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項目(包括:餐飲、機械加工、建材庫房、寵物醫院、娛樂場所、健身房、游泳館等業態)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城管、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生態環境、工信、商務、體育、應急等部門;
3.將建筑用途轉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產加工存儲、危廢存儲等功能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城管、工信、商務、應急、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
4.將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農貿市場以及公共文化、教育、體育、公園等配套建筑違反規劃設計改做他用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
5.將地下車庫、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城管、住建、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門;
6.封閉架空層、增加隔層等增加建筑面積進行使用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城管、住建等部門;
7.將工業建筑改為住宅、商業建筑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等部門;
8.利用違法建設整體或部分進行使用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城管等部門;
9.其他明顯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用途不符的,應及時抄報自然資源、城管等部門。
附件2
晉江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記表(范本)


附件3
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風險告知書
(供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參考,可結合實際自行調整)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記人(建設單位):
根據《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工作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您方已在小散工程開工前,依法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手續。由于施工作業現場安全風險多,存在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車輛傷害、坍塌、火災、中毒和窒息等安全風險,特別是涉及搭設或使用腳手架、高處操作平臺、高處作業吊籃、特種作業、有限空間的,或者涉及其他危大工程的,相關安全風險較高。因此,您方必須按要求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相關的安全指導,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聘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施工,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
二、禁止轉包、違法分包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三、現場作業人員應佩戴勞保用品進行施工,高處作業應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作業梯子地面應平穩、牢靠、梯底防滑,并有監護人員;
四、開關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和接地保護裝置,電動工具類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電安全隱患,涉電作業應使用絕緣鞋、絕緣手套;
五、在“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五臨邊”(溝、坑、槽和深基坑周邊,樓層周邊,樓梯側邊,平臺或陽臺邊,屋面周邊)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六、作業時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制止違章、冒險作業,及時處置現場狀況;
七、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
八、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電工作業等特種作業,應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
九、進入密閉空間作業應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防止發生中毒、窒息事故;
十、其他法定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如您方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義務,將面臨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違反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違反上述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按照第《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對作業現場進行查封和停產停業整頓。
三、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并按照調查結果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您方應當及時(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工程所在轄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告知單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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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登 記 回 執 單
根據《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納管工作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方已在小散工程開工前,依法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手續,并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了《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風險告知書》、《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
建設單位(蓋章):
簽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晉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
(供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參考,可結合實際自行調整)
作為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記人,對此次申請信息登記的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做出如下承諾:
一、我方已詳細閱讀小散工程的《安全風險告知書》《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指引》等相關的安全生產指導性文件,并自愿遵守。
二、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次施工作業安全生產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并自愿遵守。
三、我方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技術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安全。
四、我方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承擔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五、我方將妥善處理建筑垃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承諾人:
日 期:
說明:此承諾書一式三份,承諾人需將其中一份張貼在施工作業現場醒目位置,一份自行保存,
一份信息登記時提交
附件5
相關名詞解釋
一、零星作業,是指小規模非工程建設類生產經營活動,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處作業,即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二)焊接與熱切割,即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特種設備作業);
(三)電工作業,即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
(四)其他在公共區域進行的存在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中毒等特定安全風險的作業,如:
1.空調、太陽能、智能監控、雨棚、防盜網等非主體工程配套設備設施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2.建筑外墻清洗、修補、屋面檢修、建筑構配件更換等各類建筑修繕作業;
3.小型臨街廣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觀布置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公共充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5.活動座位、舞臺、展臺、布景等搭設、拆除作業;
6.地下化糞池、管道、管溝等清淤疏通等有限空間作業。
二、依法依規應予以禁止或應當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簡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審批手續的意見》(泉政辦明傳〔2021〕36號)規定的以下禁止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情形:
(一)將非住宅建筑改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二)利用住宅建筑改為有安全、噪聲、光、油煙污染問題、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項目,包括:餐飲、機械加工、建材庫房、寵物醫院、娛樂場所、健身房、游泳館等業態;
(三)將建筑用途轉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產加工存儲、危廢存儲等功能的;
(四)將社區用房、物管用房、農貿市場以及公共文化、教育、體育、公園等配套建筑改作他用的;
(五)將地下車庫、交通通道改作他用的;
(六)封閉架空層、增加隔層等增加建筑面積進行使用的;
(七)將工業建筑改為住宅、商業建筑的;
(八)利用違法建設整體或部分進行使用的;
(九)其他明顯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用途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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