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12-2420-2026-00001
- 備注/文號:晉園林規〔2026〕1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4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作出如下規定,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林業園林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晉江市財政局 晉江市農業局關于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2015〕543號)和《晉江市財政局 晉江市農業局關于加強天然林保護工程補助經費管理的通知》(晉財〔2016〕395號)同時廢止。
附件:晉江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晉江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 晉江市財政局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晉江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一、林業生態補償補助標準
林業生態補償補助標準按照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文件執行: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標準
1.管護補助支出34.75元/畝,其中省級以上資金21.75元/畝,市級資金5元/畝;縣級資金根據《中共晉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林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晉委改辦〔2022〕7號)的穩步提高我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標準的要求,縣級資金由2022年的5元/畝逐年提高至2025年,按照8元/畝進行補助。
2.省級統籌公共管護費用0.25元/畝。
(二)天然林保護工程補助經費標準
1.管護補助支出28.75元/畝,其中國家級資金21.75元/畝,市級資金4元/畝;縣級資金根據《中共晉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林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晉委改辦〔2022〕7號)的穩步提高我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標準的要求,由2022年開始逐年提高至2025年,按照3元/畝進行補助。
2.公共管護支出0.25元/畝。
二、管護補助支出使用范圍
管護補助性支出使用范圍包括所有經濟補償費、鎮(街道)、村(社區)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根據不同權屬,補助性支出執行以下標準:
(一)國有單位管理的林地
國有的天然林管理補助支出,用于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和國有單位管護支出:
國有單位管護支出用于管護天然林而發生的森林火災、有害生物防治、林區道路維護、管護勞務補助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管護支出等相關費用。
(二)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地
集體所有的公益林、天然林管護補助支出,用于所有者經濟補償費和村級集體組織監管費等:
1.所有者經濟補償費是指對納入國家級、省級公益林以及天然林保護范圍內的林權所有者的經濟補償,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全體村民共享,所有者經濟補償費人均不足 50元或公益林、天然林分布情況復雜或管護難度較大的,經村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審定村級集體組織監管費或直接管護費使用。村委會應依規公示所有者經濟補償費收支情況。
2.村級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由村(社區)集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直接統籌使用,用途為:
(1)轄區內國家級、省級公益林以及天然林的管護、宣傳、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管護裝備購置;
(2)造林、撫育、林區道路維護、勞務補助等費用支出。
三、資金管理要求
(一)專項管理與分賬核算
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公開,確保專款專用。資金到位后,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制定資金發放方案,將補償資金直接下撥到林權所有的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對公賬戶。
對因權屬爭議、林權信息不全或管護單位未履行管護義務等特殊原因導致補助資金無法發放的,由鎮(街道)匯總地塊信息并報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審核,經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或屬地鎮(街道)承擔補助資金林地的管護義務,并將滯留資金統籌用于覆蓋涉及補助資金林地的以下林地管護項目:
1.全市公共管護支出(含林業資源普查、防火監控系統建設、跨區域病蟲害防治);
2.生態補償政策宣傳及管護技術培訓;
3.市級統一組織的管護裝備購置及應急救災物資儲備。
(二)年度報告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管護協議報送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備案,次年1月底前,將本年度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及工作總結報送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并抄送市財政局(包括鎮<街道>概況、林業資源情況、管護和損毀情況及補償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監督機制
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責任追究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改變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范圍,不得截留和挪用。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截留、挪用或造成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損失,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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